法院讯(任书慧)近日,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充分运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,成功调处一起工伤劳动争议案件,以柔性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矛盾,让司法裁判既有法律刚性尺度,又饱含民生温情。
2024年10月9日,劳动者入职辖区某企业并建立劳动关系,当年12月4日,该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。经法定工伤认定流程及劳动能力鉴定,其伤情被认定为工伤,伤残等级为十级。事故发生后,劳资双方就工伤赔付标准、补偿总额分歧巨大,多次协商均无果。劳动者随即申请劳动人事仲裁,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医疗补助金、就业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工伤待遇,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。
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,双方争议焦点十分突出。劳动者要求按照吉林省社会平均工资核算工伤赔偿基数,而企业仅认可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,双方诉求差距较大。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事实,逐条解读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,向双方清晰讲解各类工伤赔偿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,客观评判各方诉求是否合法合理,逐一消除当事人法律认知误区。
秉持柔性化解、以调促和的办案理念,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磋商,一方面充分考量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负担;另一方面重点保障工伤劳动者后续治疗与基本生活需求,居中耐心疏导、搭建沟通平台,持续缩小双方分歧。经过多轮细致沟通协调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统一调解方案。双方约定于2026年6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,在抵扣企业前期垫付的3万元款项、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60298元后,企业需在2026年6月20日前另行支付劳动者赔偿款12万元,若未能按期足额付款,劳动者可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。此次调解为双方关于本次工伤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,所有相关争议一次性全部了结,双方承诺不再就案涉工伤事宜另行仲裁、起诉,本案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本案的顺利化解,是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典型实践。下一步,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紧盯涉劳动者权益保护类案件,深挖调解工作效能,优化矛盾化解流程,以柔性司法妥善处置各类劳资纠纷,全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,切实守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 |